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職業繼續教育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1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得安排學生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

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並與學 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

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 利義務、學習評量、畢業條件等。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

學生依第一項規定至職場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 ,進行實地訪視;其訪視結果,得作為核定學校年度調整科、系、所、學 程、班或經費獎勵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