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職業繼續教育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20條
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職業繼續教育依其辦理性質,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 或學習時數證明。

職業繼續教育應以開設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其課程得參採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並定期更新。

前項職業繼續教育之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 勞動主管機關,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入學方式、第 七章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招生方式及大學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招生方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