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職業準備教育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4條
學校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前項業界專家之認定、權利義務、管理、學校開設課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有大量員工參與學校實務教學之企業,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