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職業準備教育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2條
學校得依科、系、所、學程之性質,開設相關實習課程。

前項實習課程,如為校外實習時,其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學分採 計、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學校定之。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需由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提供實習名 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政府機關(構):由學校檢附校外實習課程計畫書,專案報學校主管 機關會商相關政府機關(構)核定。

二、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主管機關得會商公營事業主管機關轉洽所屬事業 機構,提供實習之名額、對象及方式,並由學校主管機關依會商結果 彙總公告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實習技術生之招募訊息,經評選或甄選 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