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職業試探教育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0條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 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