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 100 年 10 月 13 日)
第2條
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 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年度得支領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 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 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