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 98 年 03 月 25 日)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監察人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 各項簿冊之審查。

五、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