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 98 年 03 月 25 日)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董事會議之開會次數,應載明每學期最低開會 次數。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應包括會議召集人、會 議通知方式,及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討論案之開會 通知與議程內容應在一定期間內送達各董事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