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 98 年 03 月 25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

六、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

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 出租。

八、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九、學校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會福利事業,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十四、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十七、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 職權。

前項第五款之內容,包括選聘及解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