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 98 年 03 月 25 日)
第2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事務所地址。

三、辦學理念。

四、捐助財產。

五、創辦人之推舉。

六、董事總額及任期。

七、董事之資格。

八、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九、董事長之推選。

十、董事長之解職。

十一、董事會之職權。

十二、董事會之組織、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及決議方法 。

十三、監察人總額及任期。

十四、監察人之資格。

十五、監察人之職權。

十六、監察人之選聘。

十七、監察人之解聘。

十八、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管理方法。

十九、董事及監察人之利益迴避。

二十、訂立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前項第十二款董事會組織事項,應包括辦事人員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