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6條
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 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 動單位。

前項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 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一項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定 之;其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