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106 年 09 月 22 日)
第2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 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