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7條
專科學校評鑑成績分為下列四等:

一、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三、三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四等:未達六十分者。

各受評學校評鑑成績,應經評鑑小組討論後議決之。但招生未滿二年之學 校或科、組,給予改進建議,不另評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