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 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專科學校。但專案評鑑不在 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 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 、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 經評鑑小組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大學、學術團體 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六、籌組評鑑工作執行小組,接受評鑑小組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七、於當年度該次所有專科學校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 送受評鑑學校。

八、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 理由時,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 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 及評鑑結果。

九、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公告評鑑結果, 並將評鑑報告書送受評鑑學校。

十、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應於結果公告一個月內,向本部或本 部委託之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或 重新辦理評鑑,最終之評鑑結果另行公告之。

十一、針對受評鑑學校之申復、申訴意見,應制定公正客觀之處理機制。

十二、依評鑑類別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 追蹤評鑑機制,定期辦理追蹤評鑑。

十三、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 保密義務,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