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專科學校評鑑之類別及評鑑內容如下:
一、綜合評鑑:針對專科學校之整體校務發展進行評鑑,其內容如下:
(一)行政類:包括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
事務。
(二)專業類:包括各專業科、組之教育理念與目標、師資、課程、教學
、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學成效等。
二、專案評鑑:針對前款各目之單項評鑑項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評鑑項目辦
理評鑑。
三、追蹤評鑑:各專科學校綜合評鑑、專案評鑑結果公告後,經評鑑為第
七條所定三等以下者,於公告後二年內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辦理之
後續評鑑。
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
得依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