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3條
專科學校評鑑之類別及評鑑內容如下:

一、綜合評鑑:針對專科學校之整體校務發展進行評鑑,其內容如下:

(一)行政類:包括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 事務。

(二)專業類:包括各專業科、組之教育理念與目標、師資、課程、教學 、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學成效等。

二、專案評鑑:針對前款各目之單項評鑑項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評鑑項目辦 理評鑑。

三、追蹤評鑑:各專科學校綜合評鑑、專案評鑑結果公告後,經評鑑為第 七條所定三等以下者,於公告後二年內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辦理之 後續評鑑。

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評鑑, 得依需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