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12條
學校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查證屬實,本部得 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違反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十條核定計畫執行。

三、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 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