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01 日)
第10條
私立專科學校符合前條規定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於 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關法令規 定之限制:

┌────────┬─────────────────────┐ │項目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 ├────────┼─────────────────────┤ │增設科、組 │增設科、組無須經本部專案審查。但涉及政府相│ │ │關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及涉及醫療之類科│ │ │仍應送本部審查。 │ ├────────┼─────────────────────┤ │招生之科、組、班│一、可擴增既有之總量規模。但當學年度可擴增│ │及人數;入學方式│ 名額不得超過五十名。 │ │及其名額之分配 │二、得於總量規模內調整二年制日、夜間學制名│ │ │ 額。 │ │ │三、推薦甄選名額二年制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 │ │ 四十,五年制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 ├────────┼─────────────────────┤ │遴聘校長、專任教│一、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 │師之年齡 │ 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 │ │ 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 │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 │ │ 年,再續聘亦同。 │ │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 │ │ 屆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 ├────────┼─────────────────────┤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得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 │項目、用途及數額│度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並於四年內自│ │ │主調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但須為符合專科以上│ │ │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之學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