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93 年 03 月 05 日)
第9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技術生訓練計畫安排學生至課程相關部門實習,培養技 術生職業就業技能,充實勞工安全衛生知能,並培育優良之工作態度與職 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