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93 年 03 月 05 日)
第8條
建教合作課程依現行課程標準實施,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經學校考查 合格,得採計為實習科目及校訂專業科目學分。

前項採計學分以外之課程,應於學校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