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93 年 03 月 05 日)
第3條
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 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 定前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審核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