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93 年 03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指高級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就已辦理之職業 類科或學程,與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 (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 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 關事項。

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