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93 年 03 月 05 日)
第12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 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 ,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