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93 年 03 月 05 日)
第10條
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技術生之輔導 ,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 行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