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應依本法第二 十九條規定,準用教師聘任程序,就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公開甄選,並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其未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學校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預定任教之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及任課節數。

四、公開甄選程序資料。

五、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 其協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