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25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專科學校副校長,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 任。

第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其認定基準,由各 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第4條
專科學校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專科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私立 者,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者,依所屬直轄市 政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專科學校定之。

專科學校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八條教師評鑑規定,訂定其教師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之規定。

第6條
專科學校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各專科學校定之。

第7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招收轉學生,以第一學年之第一學 期及最後一學年之第二學期以外之學期為限。但學生因特殊事故必須轉學 ,符合學校學則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得招收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四年級、五年級及二 年制專科學校得招收大學肄業生。

第8條
專科學校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事項,擬訂招 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第9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專科學校定之。

第10條
專科學校招收已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者修讀副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三十 三條第四項規定縮短其修業期限。

第11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定副學士學位修業 期限與其修業期限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

第12條
專科學校學生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讀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 科目,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專科學校得就學生修讀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

第13條
專科學校學生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 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 必要條件。

第14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 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 ,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 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 助資訊等事項。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