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4條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 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 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 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 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 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5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 、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專科學校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第26條
專科學校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 於專業技術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 過並納入聘約後實施。

第27條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 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 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28條
專科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發、輔導及服務成效進 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 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29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 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 議準則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