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設立及類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4條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以下合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 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核定;直轄市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直 轄市政府報教育部核定。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並應依私立學校法 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專科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或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5條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 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 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第6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 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其條件、程序及審 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得設專科部,其專科部設立之組織、基準、程序及審 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設有專科部者,其專科部之年制、類科之設立與調整 、學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課程及設備等,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7條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 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 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

一、校務發展需要。

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必要調整。

前項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辦學績效不佳,教育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

依第五條規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準用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前四項改制、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8條
專科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 ;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 部核定;其變更學校名稱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第9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 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 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 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 。

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 校進行合併。

第10條
專科學校以分類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置,每類各設若干科。

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 部定之。

各校應依前項標準,設定學校合理之發展規模,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 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作為規劃調整類科及招生名額 之依據。

第11條
專科學校得設夜間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第12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 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 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評鑑結果應公告,並得作為教 育部審酌專科學校增減、調整科、組、班數或招生名額、調整學雜費核算 指標、部分或全部停辦等事項之參考。

前項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