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組織及會議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1條
專科學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職 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合計不得少 於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並不得少於校務會議成員 總人數十分之一;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及其餘出、列席人員之人數、比例 及產生方式,於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 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