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組織及會議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6條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 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 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