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組織及會議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4條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 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 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