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組織及會議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3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 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 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 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條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有關外 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