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8條
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 或設專責單位。

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

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

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管 及處理機制,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

四、建置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價格、時點等評估及決定機制。

五、建置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及支出之會計處理機制。

前項第三款資訊揭露之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