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7條
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 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