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5條
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 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 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