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6 月 08 日)
第4條
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 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