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8條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主管機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 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 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