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10條
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 僱許可或廢止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未具備第四條所定資格,或具有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所定之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情事,或依相關法令有需終止聘僱 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