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08 月 21 日)
第6條
學校、機構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 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 料現況。

學校、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 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