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 103 年 08 月 21 日)
第10條
學校、機構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 屬學校、機構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學校、機構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 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 宣傳、推廣或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 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