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前條第二項被指定之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擬具復原計畫及相關資料,並邀 請申請人、紀念基金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復原之方法及程序,必要 時並得舉行公聽會。依協商或公聽會結果認得復原者,應協助其復原;認 無法復原者,應由紀念基金會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