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 101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指在二二八事件發 生日及其後政府處理該事件之過程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致遭強制 停辦、封閉、接管之私立教育文化機構;所稱復原,指使事件中受害之教 育文化機構回復至受害時之狀態,並依現行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