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8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 書。

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 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