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13條
學校發現大陸地區學生有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變 造、冒用或有考試舞弊等情事者,應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 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其 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