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12條
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入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或香港、澳門、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 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國內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前項第一款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採認;香港、澳門及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以香港、澳門或外國學校 同等學力申請分發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 理。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每學期註冊時,應檢附在學期間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 證明文件;其在大陸地區開具者,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在第三地區開具者,應經駐外 館處驗證。

學校應於註冊時將大陸地區學生納入學生團體保險,並依國內一般學生規 定辦理。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不得入 境,應於第二學期開學前,重新申請入境,始得註冊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