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9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 、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 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 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限前之一定期日內, 檢具計畫書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 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博士班、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增設碩士班。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師資培育、醫事及其他涉及政府機關 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 域變更。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政府機關訂有 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