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
、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
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
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所定期限前之一定期日內,
檢具計畫書報本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事與其他涉及政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
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博士班、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增設碩士班。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師資培育、醫事及其他涉及政府機關
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
域變更。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政府機關訂有
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項目,由本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
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