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8條
專科以上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 、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 一條與第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 第三十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或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 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 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 百分之九十五,並得逐年調整至改善為止。

二、專科以上學校日間與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五年制專班科、四年以 上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專科進修學校及進修學院,最近連續 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均未達百分之八十,於私立學校 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規定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 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 七十者,依附表六之一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 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四、生師比值未達附表一之規定或校舍建築面積未達附表七之規定者,調 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規定之數值。

五、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附表二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 整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六、專科以上學校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經本部教學品質檢核未 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該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總量 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前項第二款各學制註冊率未符合規定,屬配合國家人才培育政策之設置稀 有或重點培育類系科者,其註冊率不納入前項第二款註冊率計算,且不受 招生名額調整之限制;其稀有或重點培育類科之範圍及調整方式,由本部 公告之。

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扣除一定 比率,並加計專案調整名額後核定之。

前項專案調整名額,學校應於前項一定比率範圍內,擬定計畫向本部申請 。

第三項核定之名額,學校應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依學校前一學年度博士班招生名額總量,保留一定比率名額,由院、 所、系、學位學程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審議分配後,報本部備查。

二、其餘招生名額,依校內名額分配原則處理。

第三項扣除之一定比率及前項第一款保留名額之比率,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