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6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並經本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 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專科班或 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

三、新設未滿五年之學校。

前項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度全校一年級新生 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總量。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學校,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 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 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 率,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