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106 年 07 月 14 日)
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 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 名額;其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新設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專任師資數未達附表五所定專任 師資數規定者,予以停招。

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生師比值、專任講師比率 或專任師資數規定者,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 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教師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 其任教課程領域相符,本部得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經查有不符,並經次 年追蹤評核仍不符者,本部得依查核結果,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