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五所
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本部得調整其招生
名額;其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新設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專任師資數未達附表五所定專任
師資數規定者,予以停招。
二、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生師比值、專任講師比率
或專任師資數規定者,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
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教師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
其任教課程領域相符,本部得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經查有不符,並經次
年追蹤評核仍不符者,本部得依查核結果,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