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 98 年 03 月 13 日)
第5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繼續辦學者,得於保險契約中明定保險人不 負賠償責任:
一、天然災害。
二、戰爭。
三、法定傳染病。
四、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