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 98 年 03 月 13 日)
第4條
私立學校於保險期間內,向學生收取就學費用後,有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學 校停辦、第七十二條所定學校法人解散、第七十八條所定學籍不予承認或 其他無法繼續辦學之情事,致學生全部或部分就學費用遭受損失者,保險 人應依保險給付基準表(如附件)負賠償責任。